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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天国法规《资政新篇》(2 / 2)

一、朝廷考察若探未实者,注明‘有某人来说,未知是否,俟后报明‘字样,则不得责之也。

一、兴各省新闻官。其官有职无权,性品诚实不阿者。官职不受众官节制,亦不节制众官,即赏罚亦不准众官褒贬。专收十八省及万方新闻篇有招牌图记者,以资圣鉴,则奸者股栗存诚,忠者清心可表,于是一念之善,一念之恶,难逃人心公议矣。人岂有不善,世岂有不平哉!⑤

一、兴省郡县钱谷库,以司文武官员俸值公费。立官司理,每月报销。除俸值外,有妄取民贿一文者议法。⑥

一、兴市镇公司。立官严正,以司工商水陆关税。每礼拜呈缴省郡县库存贮,或市镇公务支用,有为己私抽者议法。①

一、兴士民公会。富贵善义,仰体天父、天兄好生圣心者,听其甘心乐助,以拯困扶危,并教育等件。至施舍一则,不得白白妄施,以沽名誉,恐无贞节者一味望恩,不自食其力,是滋弊也。宜合作工,以受所值,惟废疾无所归者准白白受施。②

一、兴医院以济疾苦。系富贵好善,仰体天父、天兄圣心者,题缘而成其举。立医师,必考取数场然後聘用,不受谢金,公义者司其事。③

一、兴乡官。公义者司其任,以理一乡民情曲直吉凶等事,乡兵听其铺调。④

一、兴乡兵。天村多设,小村少设,日间管理各户,洒扫街渠,以免秽毒伤人,并拿打架攘窃,及在旁证见之人,到乡宜处处决,妄证者同罪。夜於该管之地有失,惟守者是问。若力不足而呼救不及,不干守者之事。被伤者生则医,死则瘗,有妻子者议恤。⑤

一、罪人不孥。若讯实同情者及之,无则善视抚慰之,以开其自新之路:若连累及之,是迫之使反也。⑥

一、禁溺子女。不得巳难养者,准无子之人抱为己子,不得作奴视之,或交育婴堂;溺者罪之。⑦

一、⑧外园有兴保人物之例:凡屋字人命货物船等有防於水火者,先与保人议定,每年纳银若干,有失则保人赔其所值,无失则嬴⑨其所奉。若失命,则父母妻子有赖,失物则已⑩不致尽亏。

一、外国有禁卖子为奴之例。家负责子,只顾眼前之便,不思子孙永为人奴,大辱祖考;後世或生贤智者不得为国之用,反为国之害矣。故准富者请人雇工,不得买奴,贻笑外邦。生女难养,准为女伺,长则出嫁从良也。

一、禁酒及一切生熟黄烟、**。先要禁为官者,渐次严禁在下。绝其栽植之源,遏其航来之路,或於外洋入口之烟,不准过关、走私者杀无赦。①

一、禁庙宇寺观。既成者还其俗,焚其书,改其室为礼拜堂,籍其资为医院等院。此为拯民出於迷眜之途,入於尤明之国也。②

一、禁演戏修台建醮。先化其心之惑,使伊所签助者,转助医院、四民院、学馆等,乃有益於民生实事。③

一、革阴阳八煞之谬。名山利薮,多有金、银、铜、铁、锡、煤等宝,大有利於民生国用。今乃动言风煞,致珍宝埋没不能现用。请各自思之,风水益人乎,抑珍宝益人乎?数千年之疑团,牢而莫破,可不惜哉!④

一、除九流。惰民不务正业,专以异端诬民,伤风败俗,莫逾於此。准其归於正业,焚去一切惑民之说。若每日无三个时辰工夫者,即富贵亦是惰民,准父兄乡老擒送迸诸绝域,以警颓风之渐也。诚以游手偷闲,所以长其心之**,劳心劳力,所以增其量之所不能。此天父之罚始祖,使汗颜而食者,一则使自养身,一则免生罪念,亦为此故也。⑤

一、屋宇之制。坚固高广任其财力自为,不得雕镂刻巧,并类王宫朝殿。宜就方正,勿得执信风水,不依众向,致街衢不直。既成者勿改,新造者可遵,再建重新者,亦可改直。⑥

一、立丈量官。凡水患河路有害於民者,准其申请,大者发库助支,小者民自捐助,而屋宇规模,田亩裁度,俱出此官。受赃者准民控诉,革职罚罪。

一、兴跛盲聋哑院。有财者自携资斧,无财者善人乐助,请长教以鼓乐书数杂技,不致为废人也。①

一、兴鳏寡孤独院。准仁人济施,生则教以诗书各法,死则怜而葬之。因此等穷民,操心危,虑患深,往多有用之辈,不可不以恩感之也。②

一、禁私门请谒,以杜卖官鬻爵之弊。凡子臣弟友,各有分所当为,各有奉③值,各有才德,各宣奋力上进。致令闻外著,岂可攀援以玷仕途。即推举者亦是为国荐贤,亦属分内之事,既得俸值,何可贪赃。审实革职,二罪俱罚。④

⑧此‘一‘字为编者所加,案此处系分列条文,应有一‘一‘字。

⑩巳,误,当作己。

一上所议,是‘以法法之‘之法,多是尊五美、屏四恶之法。诚能上下凛遵,则刑具可免矣。虽然,纵有速化,不鲜顽民,故又当立‘以刑刑之‘之刑。刑刑类

一、善待轻犯。宜给以饮食号衣,使修街渠道路,练其一足,使二三相连,以差人执鞭刃掌管。轻者移别县,重者移郡移省,期满释回,一以重其廉耻,二以免生他患,庶回时改过自新,此恩威并济之法也。⑤

一、议第六天条⑥曰:‘勿杀。‘盖谓天父有赏罚於来生,人无生杀於今世。然天王为天父所命以主理世人,下有不法,上(不)可无刑。是知道刑者非人杀之,是彼自缚以求天父罚之耳。虽然,为人上者,不可不亲身教导之也。⑦

一、议大罪宜死者,置一大架圈其颈,立其足,升至桅杆顶,则去其足下之板,以吊死焉。先彰其罪状并日期,则观者可以股栗自仿,又少符勿杀之圣诫焉。

一、①十款天条治人心恶之未形者,制於萌念之始。诸凡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形者,制其滋蔓之多。必先教以天条,而後齐以国法,固非不教而杀矣,亦必有耻且格尔。

一、与番人并雄之法。如开店二间,我无租值,彼有租值,我工人少,彼工人多,我价平卖,彼价桂②卖,是我受益而彼受亏,我可永盛,彼当即衰,彼将何以久居乎?况我已有自固之策,若不失信义二字足矣,何必拘拘不与人交接乎?是浅量者之所为也。虽然,亦必有一定之章程,一定之礼法,方不致妄生别议。但前之中国不如是焉,毫无设法,修葺补理,以致全体闭塞,血脉不通,病其深矣。今之人心风俗,皆非古昔厚重之体,欲清其病源,既不可得,即欲俊③补,其可得乎!

此皆为邦大略,小弟於此类凡涉时势二字,极深思索,故於古所无者兴之,恶者禁之,是者损益之。大率法外辅之以法而入於德,刑外化之以德而省於刑也。因又揣知圣心图治大④急,得策则行,小弟诚恐前後致有不符之迹,故恭录巳⑤所窥见之治法,为前古罕有者,汇成小卷,以资圣治,以广圣闻。恳自今而後,可断则断,不宜断者付小弟掌率六部等议定再献,不致自负其咎,皆所以重尊严之圣体也。或更立一无情面之谏议在侧,以辅圣聪不逮。诸凡可否,有宜於後,不宜於今者,恳留为圣鉴,准以时势二字推行,则顶起天父、天兄纲常,太平一统江山万万年矣。

--太平天国印书,第16册。

⑤巳,误,当作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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